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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某1等与支某2遗嘱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6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支某1,女,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强,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支某2,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海淀区永定路邮局投递部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支某3,女,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公交保修分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支某4,女,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官道村村委会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支某5,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一审被告:支某6,男,194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乡六中退休教师,住北京市房山区。

再审申请人支某1因与被申请人支某2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支某3、支某4、支某5,一审被告支某6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9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支某1于2021年2月24日书面提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支某1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支某1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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