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进。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少青。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少文。
三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亚敏,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杨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阳,该税务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高进、高少青、高少文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以下简称丰台区水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0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进、高少青、高少文申请再审称,(一)事发水域岸边的绿化园区与北京市丰台区晓月湖公园相互连通,一直都是民众休闲健身的场所,一、二审认定该区域并非正式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区域错误。(二)一、二审以丰台水务局设置了警示牌这种简单形式化的措施,认定丰台水务局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具有合理性。(三)事发水域有监控也有保安值班人员,这些本应是观察水域周边安全的设备设施及人员,完全形同虚设。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张秀梅的死亡与丰台水务局简单且毫无意义的安全防护措施密切相关。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丰台区水务局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高进、高少青、高少文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进、高少青、高少文主张丰台区水务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张秀梅在北京市丰台区宛平湖卢沟新桥与京石高速桥中间水域溺水身亡,要求丰台区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宛平湖卢沟新桥与京石高速桥中间靠近东岸附近水域并非正式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区域,丰台区水务局的职责系河流管理与保护,该单位在上述水域设置多处警示牌及警示横幅,在供行人通行的水泥道路与水域之间设置较长距离隔离带,并设置保安巡逻。上述措施足以尽到对一般通行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现无证据证明张秀梅落水的准确地点,亦无证据显示张秀梅溺水身亡事件与丰台区水务局的日常管理行为存在因果联系,且高进、高少青、高少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丰台区水务局未尽合理救助义务。一、二审综合在案证据所作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综上,高进、高少青、高少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进、高少青、高少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王士欣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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