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理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6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院1。

法定代表人:谭子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钊宁,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理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劳牛,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理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产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5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港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诉争工程在涉诉前已经交付使用的事实确凿。(二)金港建设公司是依据合同与图纸的约定,按照理想产业公司的要求进行的施工,理想产业公司的要求出现问题却将责任加诸于金港建设公司身上,明显错误。(三)本案中的司法鉴定前后矛盾,结合鉴定过程,采取“以鉴代审”的方式非常蹊跷。(四)本案一、二审判决违背了公平原则。故金港建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理想产业公司未就涉案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一、二审法院认定理想产业公司与金港建设公司之间的《昌平项目外立面及屋面精装修工程合同》无效正确。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应的证据,认定工程质量要求不仅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要符合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金港建设公司所施工工程已经鉴定单位认定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故判决金港建设公司应承担相应质量修复责任并无不当。金港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继红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张 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