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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园创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金春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佳园创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DXF305。

法定代表人:马金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翔,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春华,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佳园创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春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7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佳园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棚改中心、管理公司、施工方、物业公司四方现场查看的结论,以及热力公司出具的维修证明,缺乏权威性,法院认定导致卫生间漏水系装修施工中造成的因果关系的证据不充分。(二)金春华自行修复之前没有通知佳园公司到场确认,佳园公司交工后,金春华自行修复前,期间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应视为金春华默认佳园公司的装修工程没有问题。(三)金春华另外租房居住不是其卫生间漏水必然导致的行为,属于自行扩大损失,应由金春华自行承担。综上,佳园公司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故佳园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金春华的损失与佳园公司的装修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北京兴宸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泽喜苑项目部出具的《云泽嘉苑5区6号楼2单元101号业主家卫生间漏水的证明》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门头沟分公司石门营服务站出具的《维修说明》,均能够证明云泽嘉苑5区6号楼2单元101号房屋卫生间暖气暗管漏水系佳园公司对该房屋卫生间装修所致。在佳园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于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正确。云泽嘉苑5区6号楼2单元101号房屋在佳园公司装修后发生漏水,佳园公司应对金春华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佳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佳园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佳园创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继红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张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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