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北京科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0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2.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审查不清,离婚协议系被申请人逼迫再审申请人所签,且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法院不应当按照协议认定案涉房产为被申请人婚前财产,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产为被申请人婚前财产缺乏事实依据,且双方认可25万元存款确实存在,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20万元,双方婚姻13年,再审申请人的工资收入是整个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再审申请人的所有工资到账后即取出交给被申请人管理使用,而被申请人却常年无业在家无经济来源和收入,因此再审申请人对于家庭的付出远超过被申请人。一审判决严重背离事实,裁判结果违法。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无书面财产约定,一审法院既无权也无证据来推定当事人双方存在书面财产约定,一审法院否定再审申请人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所作判决有失客观公正。而且一审审理中被申请人的代理人魏伟律师从未参与庭审,一审法院也未曾告知过再审申请人其参与诉讼,且该律师与再审申请人一方更是从未谋面,更谈不上对其出庭身份是否认可,一审法院在庭后曾要求再审申请人核实房产价值,而一纸判决作出时再审申请人才发现该律师名列判决书内,再审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该代理人的出现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情形,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有误。3.二审法院在明知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且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开庭审理,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结果明显违法。4.本案还存在着被申请人与其父亲弄虚作假,伪造协议,损害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一、二审却依据无依据的协议认定处理本案,未能依法保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张某答辩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某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一、二审时的诉讼意见基本一致,一、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作出了相应的阐释,本院认为,并无明显不当。经审查,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虽有一定依据,亦符合一般情理,但确实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主张的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事实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明显不妥,即再审申请人李某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李某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宝刚
审 判 员 朱海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郝耀文
书 记 员 侯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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