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俊平与赵玲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7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俊平,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玲霞,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徐俊平因与被申请人赵玲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俊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一)徐俊平与案外人刘军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赵玲霞向徐俊平主张的基础债权不存在。第一,刘军于2013年3月25日向徐俊平账户打款50万元系刘军入股北京思俊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俊德公司)的投资款,并非借款。第二,借款合同关系应以合同当事人具有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徐俊平与刘军签订借款合同系虚伪意思表示,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二)债权转让应以合法存在的基础债权关系为前提,赵玲霞对基础债权存在争议系明知,二审判决认定“赵玲霞系善意第三人”、“徐俊平与刘军之间的争议应另行解决”属严重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且违法剥夺了徐俊平的合法抗辩权利。首先,徐俊平在收到刘军债权转让通知后已明确向刘军及赵玲霞提出异议。其次,我国并无债权善意取得制度。再次,即便参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徐俊平已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向赵玲霞提出过异议,赵玲霞并非善意,且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赵玲霞以合理价格受让债权,不符合物权善意取得成立的条件。综上,徐俊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徐俊平未就其与刘军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赵玲霞向徐俊平主张的基础债权不存在,赵玲霞明知徐俊平与刘军之间就案涉50万元存在争议等主张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认定赵玲霞系善意第三人,刘军将其对徐俊平的债权转让给赵玲霞,徐俊平应当向赵玲霞偿还借款5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并无不当,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徐俊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俊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审 判 员  张雅政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阿 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