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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全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德全,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峰,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桐,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方家坟村。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主任。

再审申请人林德全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半壁店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6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德全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裁定,裁定再审。理由为:(一)我和半壁店村委会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实质是半壁店村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其违法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及继承法等法律规定,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半壁店村委会制定的周转腾退等所有文件,均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决议,也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半壁店村委会未提供任何讨论并作出决议的证据。相关文件是半壁店村委会直接作出的,严重违背了村民自治原则,违反了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2.半壁店村委会依据的《半壁店、小郊亭和方家村南三村宅基地有效证件和面积的认证办法》否定了1983年判决涉案房屋为林均、白瑞清所有的法律效力,也否定了(2019)京0105民初13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效力,侵害了我依据继承法享有的物权及继承涉案房屋被拆除的相关权益的权利。3.半壁店村委会不是乡镇政府,不具备认定涉案房屋为违章建筑的资格,也不具备拆除涉案房屋的主体资格。4.半壁店村委会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5.半壁店村委会应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四)一、二审法院应查清基本事实,对我主张的事实有所回应。(五)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涉案房屋为合法建筑,不属于征而未拆院落。依据1983年的判决,涉案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归林均、白瑞清所有,半壁店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林德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德全主张涉案房屋符合新农村改造建设及周转腾退工作方案中具有有效宅基地证件和有效面积的标准,应按照该标准享受拆迁补助。但半壁店村委会并未将林德全列为此次美丽乡村建设的被腾退人,只同意对林德全所主张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进行拆除补偿。因此,本案并非物权保护纠纷,而是关于林德全是否属于被腾退人及腾退安置补偿数额的争议,该争议应根据当地周转腾退政策予以确定,并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林德全的起诉,并无不当。林德全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德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王 宁

审 判 员  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肖修娟

书 记 员  刘寒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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