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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北瑞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4-0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8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农贸市场东。

法定代表人:韩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紫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强,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北瑞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姜栋华,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强、北京北瑞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瑞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5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恒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臆断认定张强与天恒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张强为实际施工人,缺乏最基本的证据证明。天恒公司与张强之间不存在任何承包施工合同,不存在相关合意,也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故不具备出现实际施工人的形式及实质的基础要件。(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判决认定张强为实际施工人,完全违背法律创设实际施工人的立法本意,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即使认定存在实际施工人,张强并非适格诉讼主体。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二审法院结合现有证据,从招投标、工程管理、财务管理、工程结算等方面分析,认定张强系挂靠在天恒公司名下的实际施工人,并无不妥。天恒公司明知张强挂靠施工,也明知结算文件载明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未征得张强同意与北瑞达公司就整体工程进行结算,损害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天恒公司应当就放弃的部分工程款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天恒公司与张强之间的挂靠关系、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以及张强的举证情况,确定的案涉工程造价以及天恒公司应向张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亦无不妥。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天恒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王士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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