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春旺,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险峰,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旅游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立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娟,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政,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王春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退休职工活动站(以下简称退休活动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春旺申请再审称,(一)王春旺2014年10月16日入职退休活动站工作,当时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到2019年10月15日,签劳动合同时,退休活动站说有加班费,合同签订后,却没有给合同。(二)王春旺在单位岗位是锅炉工,上班期间没有休过年休假,退休活动站承诺的加班费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三)2019年10月21日退休活动站欺骗王春旺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说是终止合同后让王春旺到物业公司去上班,协议签完后,退休活动站却说没有能力办理让王春旺到物业公司上班。(四)退休活动站没有支付应依法支付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属实,王春旺虽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但是退休活动站没有告知王春旺签署该协议的法律后果,存在欺骗王春旺签署该协议的行为。尤其退休活动站属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部门,更应当依法履行劳动法相关义务,杜绝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王春旺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裁定再审本案。
退休活动站提交书面意见称,(一)王春旺自愿与退休活动站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二)退休活动站按照双方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款项已经支付王春旺。(三)退休活动站未在《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之外作出任何承诺。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王春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王春旺申请再审未提交新的证据。申请人王春旺主张其与退休活动站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是被欺骗签订的,但是其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依据双方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王春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王春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春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伟红
审 判 员 符忠良
审 判 员 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秋心
书 记 员 于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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