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晶,北京市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云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三街**院**楼**215。
法定代表人:周亮,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云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集投资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1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首先要确定的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只有符合这个前提条件,才能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进一步讲,这个前提条件所强调的是“人民法院需经审理后认为”。一、二审并没有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也没有认为云集投资公司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而是认为本案与刑事案件是否存在关联需要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结果确定,并非是人民法院自身对于案件的评价。(二)二审认定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就上海檀实、洲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云集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亮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认为本案所涉相关事项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目前周亮被释放,之前其是否为刑事拘留,是否与本案投资基金存在关联没有定论。(三)我曾提出财产保全,现存在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若在未能明确认定本案属于刑事案件的情况下裁定驳回起诉,并解除保全后一并移交公安机关,将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就上海檀实、洲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云集投资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周亮亦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本案所涉相关事项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一、二审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王士欣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张圣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