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郝雪冬等与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8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文婷,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雪冬,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文卿,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斌,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雨枫,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彝族,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明月,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象尚新材料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任明月,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云杉南路********。

法定代表人:任明月,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赵文婷、郝雪冬因与被申请人刘斌、李雨枫、任明月、象尚新材料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和象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文婷、郝雪冬申请再审称,本案中的违约金应为惩罚性违约金,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予以司法干预为宜。即便法院对本案中的违约金进行调整,也应综合实际损失、被申请人过错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及预期利益并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量,且申请人实际损失除了利息损失,还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原审法院仅以利息损失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为违约金数额的调整是否适当。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和解协议》中虽约定了迟延付款违约行为的赔偿方式,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联和象尚公司、任明月、刘斌就前三笔款项的履行符合《和解协议》的约定,仅在最后一笔款项十万元的支付时间上存在迟延两日支付的情节,考虑各方对《和解协议》整体履行情况、逾期款项所占比例及逾期时间,赵文婷、郝雪冬主张的违约金确远高于其实际损失,赵文婷、郝雪冬主张其存在律师费、诉讼费、预期利益等损失并无法律依据或证据支持。二审法院根据刘斌、李雨枫、任明月、新材料公司、联和象尚公司的申请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并确认仅有利息损失系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赵文婷、郝雪冬的损失并无不当。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赵文婷、郝雪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文婷、郝雪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东

审 判 员  齐 菲

审 判 员  史利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姚心悦

书 记 员  李 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