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崔某1。
法定代理人:崔某2(系崔某1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争,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月,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崔某1因起诉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辛庄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98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某1申请再审称,本案虽然涉及《张辛庄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股权问题,但实质上是张辛庄村委会侵犯了崔某1实际的财产利益,属于可诉讼事项,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崔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崔某1起诉要求撤销《张辛庄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认其享有村集体土地股权,其诉讼请求事项属村民自治范畴,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崔某1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崔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某1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继红
审 判 员 苏 伟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史明鹭
书 记 员 张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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