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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粮心网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金舟顽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1-04-2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20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粮心网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长泗路沁和农庄(河津营村委会北侧1000米)。

法定代表人:单桂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舟顽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陈禹萱,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粮心网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粮心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舟顽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舟顽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8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粮心网公司申请再审称,没有证据表明除草系大棚交付的前提条件,更不构成申请人合同义务。申请人已全面履行了交付27个大棚的义务,被申请人构成根本违约。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审查阶段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大棚交付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双方在《蔬菜大棚管理协议》中约定申请人负有确保交付的大棚设施齐全、墙体完整、能进行正常的生产活动,并将相关设备设施维修完毕的义务。该合同中虽未明确除草义务,但结合被申请人使用案涉大棚进行草莓种植的目的,进行大棚除草应系使大棚具备正常生产活动之前提,属于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有之义,且根据双方员工微信沟通记录,在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案涉大棚内进行除草后用于种植草莓,申请人亦表示愿意进行除草整治,因此应认定除草系大棚符合交付条件的前提。而申请人在微信中称“交给你们那五个大棚有两个塌了”,该表述能够与被申请人所述仅交付5个大棚的陈述相吻合。结合上述情况,一、二审法院认定27个大棚中有22个大棚未按照双方约定交付,并无不当。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大棚交付义务,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利用大棚种植经营,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就违约责任的承担,一、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和本案具体情况认定申请人应返还被申请人大棚管理费122222元,亦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粮心网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东

审 判 员  齐 菲

审 判 员  史利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姚心悦

书 记 员  李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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