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宗飞,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辉,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燕英捷燕顺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苇路北北京金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B。
法定代表人:代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任宗飞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燕英捷燕顺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英捷燕顺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6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宗飞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20)京03民终6594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法院认为“甲方明确告知乙方该车由于任务形式于2016年6月28日做系统上报,实际该车从未有过销售”,该事实认定错误。燕英捷燕顺捷公司向任宗飞交付的车辆,是一辆经过整车拆装维修且早已向他人出售过的二次销售车辆。(二)一、二审法院未对诉争车辆是否进行过拆解、整车喷漆等“维修记录”中记载的重要事实进行详细调查和认定,导致对燕英捷燕顺捷公司是否存在“隐瞒”性欺诈认定不清。对本案重要证据“新车销售订单”的真实、有效性认定错误,导致对燕英捷燕顺捷公司是否尽到法定标准的告知义务这一重要事实认定错误。(三)一、二审法院对于燕英捷燕顺捷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燕英捷燕顺捷公司明知诉争车辆是维修后被退回的车辆,却故意隐瞒,将诉争车辆作为新车销售给任宗飞,其行为属于欺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燕英捷燕顺捷公司提交意见称,(一)销售车辆属于新车,不存在欺诈,任宗飞没有证据证明该车被其他人使用过。该车辆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是内部系统信息,在法律上没有证明力,并非法定录入登记,不能证明该车进行过其他销售。诉争车辆的信息是销售者根据自身需求填写,并不能证明该车不是新车。(二)车辆经过装饰装潢不等于不是新车,新车销售订单内容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主要证据。关于备注栏内容,已有对方签字确认。销售订单内容一次性形成,没有手写内容,不存在后添加。
本院经审查认为,任宗飞与燕英捷燕顺捷公司签订的《新车销售订单》备注处载明:店内购买装潢17000元(车身镀晶,脚垫,全车贴模,后备箱垫)。燕英捷燕顺捷公司已经明确告知任宗飞,该车由于任务形式于2016年6月28日做系统上报,实际该车从未有过任何销售,该车的保修日期已经于2016年6月28日启动,此车整车做过拆分整喷镀晶,任宗飞接受并认可以上事实。该《新车销售订单》可以证明燕英捷燕顺捷公司就上述事实向任宗飞进行了告知,任宗飞购车时签字认可。任宗飞主张存在欺诈销售的行为,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没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任宗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宗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王 宁
审 判 员 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宏宇
书 记 员 李梦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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