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淑凤,女,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李淑凤之女),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圣,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志启,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凯(康志启之女),住北京市丰台区。
再审申请人李淑凤因与被申请人康志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8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淑凤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提起再审,并对本案进行审理;2.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3.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1.其将路面垫高,对被申请人房屋和墙体造成影响,造成地基整体及西墙下沉,造成房屋返潮的事实,一、二审法院上述认定缺乏证据证明。2.被申请人主张的房屋和墙体受到影响,地基整体及西墙下沉,房屋返潮,均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3.“水流汇集流量增加从而造成冲击或形成积水”,本案没有就流水是否汇集、是否增加、是否冲击、是否积水等进行鉴定,是缺乏客观判断的依据和证据的。4.佃起村村委会自行拆除道路且重新修建,该事实认定不清。聂长友的签字是否代表村委会,缺乏证据证明,聂长友的上级领导康志国与被申请人系堂兄弟关系,聂长友的签字系个人行为,不能代表村委会。5.佃起村村委会重修路面是否恢复至再审申请人修复后的状态,这个事实没有查清,一、二审法院也没有释明是否需要查清。6.一、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均提出佃起村村委会为被申请人开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是违法的,该证明非经合法程序出具而是村干部个人出具的,且被申请人的房屋存在违法建设情况并被记入台账,庭审中申请调取被申请人建房审批单,一、二审法院均未对此进行调查取证。一、二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清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相邻过道垫高部分,恢复至路面原状的处理结果错误,未能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康志启提交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淑凤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一、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作出了相应的阐释,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本院特别指出,在法庭谈话审查程序中,关于再审申请人李淑凤提出的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7日出具的《关于对李淑凤举报信的答复》反映的内容来看,即使被申请人所建房屋存在超出宅基地范围的违法建设纳入台账问题,亦属于行政机关处理范围,并非本案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审查范畴。本案一、二审法院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明显不妥,即再审申请人李淑凤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李淑凤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淑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宝刚
审 判 员 朱海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郝耀文
书 记 员 侯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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