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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亮等与汪贵岭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2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亮,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红,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宇,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贵岭,男,194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汪贵岭之妻),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嵩(汪贵岭之子),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一审第三人:汪贵强,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汪亮因与被申请人汪贵岭及一审第三人汪贵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6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汪亮申请再审称,(一)案涉争议标的80万系汪亮夫妻二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妻子刘香蕊对该款项享有权益,为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二审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我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二)《承诺书》中我承诺将腾退款中80万给汪贵岭。我作为承租人,案涉房屋的腾退款属于汪亮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共有财产,我单方同意将腾退款赠与汪贵岭的行为效力待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单方同意将腾退款赠与汪贵岭的行为未得到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该行为应属无效。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该《承诺书》无效,驳回汪贵岭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汪亮、汪贵岭、汪贵强签订的《承诺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汪亮获取了腾退利益,其应当履行《承诺书》内容,向汪贵岭支付80万元。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汪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汪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汪亮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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