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环宇明澄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南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许孟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利新,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琰,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外祁家豁子**
法定代表人:刘新,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环宇明澄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明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6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宇明澄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双方约定的合同金额应为297.6万元,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1.双方从未基于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修改过合同总价款,只是抵消了电缆及配电箱的费用。2.城建七公司在一审中主张,合同签订后,环宇明澄公司在未进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将货物送至后,经清点发现配套电缆、配电箱、工具箱未一并提供,后城建七公司自行采购上述物品,影响设备安装时间。因环宇明澄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完整,双方确定最终合同价款为230万元。3.涉案工程系招投标工程,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系城建七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招标,环宇明澄公司中标后,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合同实质性内容,签订了中标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二)一、二审判决未对控制面板的实际市场价格作出认定,直接按照城建七公司支付的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属认定事实不清,应判令按照市场价格予以赔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环宇明澄公司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环宇明澄公司主张合同价款为297.6万元,未变更为230万元。结合环宇明澄公司向城建七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和《审批表》,以及城建七公司在二审时提交的承诺函复印件,可以确定双方就合同价款进行了变更。环宇明澄公司虽主张未对《结算单》和《审批表》中的合同价款进行核对,但《结算单》和《审批表》上均有环宇明澄公司的盖章及负责人签字,且其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城建七公司另行采购面板系因环宇明澄公司无合理理由将已经供货的面板自行取走的行为导致,且城建七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确因此实际支出21万元,故二审认定环宇明澄公司赔偿城建七公司损失21万元,亦无不当。综上,环宇明澄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环宇明澄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春玲
审 判 员 史利晖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秋心
书 记 员 葛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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