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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煜良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射阳县特庸仁军禽蛋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1-04-2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25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煜良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芦花路狼垡三村村民委员会西800米103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张春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成,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射阳县特庸仁军禽蛋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码中街。

法定代表人:张翠平,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煜良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射阳县特庸仁军禽蛋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禽蛋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8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煜良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20060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8060号民事判决书,由贵院提审或裁定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责任认定错误。申请人出租给被申请人的房屋虽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消防验收手续,但这只是合同无效的原因,并不必然引发火灾,也不能成为申请人因火灾承担责任的理由。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侵权行为才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大公消火字(2019)第003号火灾认定,并没有认定是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火灾。经鉴定,申请人电焊作业与发生火灾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也不能成为申请人因火灾承担责任的理由。申请人没有过错。一、二审法院要求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合同义务不能完全等同侵权责任。即便认为未履行合同义务也是一种侵权责任,发生火灾也是被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管理义务造成的,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一、二审法院要求申请人承担80%的责任,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严重显失公平。(二)损失数额认定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没有证据支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般侵权责任承担应符合以下要件:侵权行为、过错、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目前火灾认定书及相关鉴定结论对起火原因并无明确认定,但煜良公司作为涉案厂房的经营者,负有确保厂房安全生产运营状态的义务,但煜良公司就涉案厂房未取得合法建房手续,未经过消防验收,原审法院根据举证情况,结合一般生活常识等,认定煜良公司对火灾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责任比例确定为80%;结合禽蛋合作社作为实际使用人,未对涉案厂房的建房、消防验收等文件是否齐备等进行核查验证,对厂房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作出妥善应对,认定其对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责任比例确定为20%,并无明显不当。就禽蛋合作社的损失数额,在涉案厂房已被拆除,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际经营需要、货物搬离需求等,依法酌情确定的煜良公司应赔偿禽蛋合作社的货物损失数额、搬离货物损兴数额,亦无明显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煜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煜良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东

审 判 员  齐 菲

审 判 员  史利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姚心悦

书 记 员  李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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