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雷,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首钢实业公司总部管理服务分公司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宝珠,女,194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首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宽,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晨,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香港马会会所职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一审被告:邱菊,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
一审被告:邱霞,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首钢矿业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再审申请人邱雷、王宝珠因与被申请人魏晨及一审被告邱菊、邱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8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邱雷、王宝珠申请再审称,(一)从遗产的属性上,一、二审认定错误,导致法律关系错误、争议焦点总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将证据形式的非法定性裁判结果等同于客观事实,主观介入错误,导致认定事实及价值判断错误。(三)一、二审认定房屋系共同共有是错误的。(四)一、二审直接判决合同无效,还判决恢复登记,超越民事判决主管范围,没有考虑后果,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增加当事人诉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王宝珠、邱雷作为邱伟模的家庭成员,明知案涉房屋作为邱伟模的遗产,魏晨有相应继承份额,却未经魏晨同意,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邱雷,其行为损害了魏晨的利益,王宝珠与邱雷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王宝珠与邱雷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案涉房屋应恢复登记至王宝珠名下。此外,结合审理情况,鉴于当事人之间并未就魏晨对案涉房屋的份额折价款达成一致,各方关于案涉房屋份额的分割以及份额对应的折价款的确定可另行解决。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不存在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邱雷、王宝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邱雷、王宝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王士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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