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董玉明,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社区行政事务社会保障事务所退休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东,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天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门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书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华,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旋翼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董玉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苑公司)、北京旋翼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翼腾达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玉明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天和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转账不属于工资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1.董玉明与旋翼腾达公司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工资及补偿金发放标准与劳动合同一致,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2.董玉明的合法债权不因旋翼腾达公司的违约行为而丧失。3.董玉明所陈述的事实与合同约定相符。4.董玉明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合法债权早于天和苑公司与旋翼腾达公司间的债务发生时间,不应受该债权债务关系影响。(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撤销权没有法律依据。董玉明因旋翼腾达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资而享有合法债权,是合法权利人,不属于旋翼腾达公司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根据查明的事实,旋翼腾达公司向董玉明和另案第三人转账的行为造成其无法偿还对天和苑公司的合法债权,侵害了天和苑公司的利益。天和苑公司以其合法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对天和苑公司以合法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董玉明主张旋翼腾达公司向其转账的款项中包含旋翼腾达公司拖欠的工资款等,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请求难以支持。董玉明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董玉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玉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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