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琨山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壮,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某,女,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再审申请人琨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2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琨山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琨山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琨山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王 宁
审 判 员 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肖修娟
书 记 员 刘寒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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