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喜逢春雨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赶河厂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超,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新,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军,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盛某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西路南侧京承铁路西侧绿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汤巨杰,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喜逢春雨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喜逢春雨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盛某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伟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3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喜逢春雨合作社申请再审称,(一)2016年1月10日盛某伟业公司将该部分房屋收回交付给喜逢春雨合作社,喜逢春雨合作社则于第二日即1月11日交纳了租金60万、保证金10万,但喜逢春雨合作社索要的租金发票盛某伟业公司一直未能提供。(二)喜逢春雨合作社认为自己承租厂房、办公楼等在于进行净菜深加工,并为此进行了大量的资金、人力投入,但盛某伟业公司提供的房屋漏水、环境差、不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增项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企业生产不能进行。现今发现盛某伟业公司所提供的房屋不具备规划等手续,不能提供房产证明,依法无权对外出租,双方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三)1.盛某伟业公司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当确保租赁物的安全和建造合法,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责任,喜逢春雨合作社并不知道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一审认定双方各承担50%过错,显失公平。2.一审法院判决喜逢春雨合作社承担“房屋使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喜逢春雨合作社投入巨大、生产经营活动推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一审法院计算的需要给付盛某伟业公司的供暖费依据和数额不当。5.盛某伟业公司一方坚称合同有效,一再拖延、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房屋一直闲置,盛某伟业公司拒绝接收,现今反而要求喜逢春雨合作社支付空置房屋的占有使用费,显失公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喜逢春雨合作社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盛某伟业公司退还喜逢春雨合作社保证金10万元、退还租金60万元、赔偿不可移动资产投入损失943666.4元、赔偿信赖利益损失30万元,并驳回盛某伟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喜逢春雨合作社申请再审未提交新的证据。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涉案租赁合同因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无效,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原则上应就合同无效原因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原审考虑到,本案中,盛某伟业公司并非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喜逢春雨合作社在签约时亦未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因此,二审法院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喜逢春雨合作社就合同无效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房屋使用费问题。虽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喜逢春雨合作社作为承租人,实际占有涉案房屋,亦应当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原审法院结合占有使用期间、起诉及撤诉情况以及诉讼时间,并酌情根据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比例确认房屋使用费的计算时间和标准亦无不当。关于供暖费问题。申请人主张供暖费依据和数额不当,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关于喜逢春雨合作社主张法院没有考虑其投入巨大、生产经营活动推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双方所签合同无效,法院已依据各方因合同无效所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了损失赔偿,其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
喜逢春雨合作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喜逢春雨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伟红
审 判 员 符忠良
审 判 员 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修娟
书 记 员 于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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