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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4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树仁,男,194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奔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兰芳,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浩,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王树仁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姜浩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树仁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作出的最终认定并未遵循基本事实,判决结论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对损失事实的认定存在明显矛盾之处,虽认可我因被保全而受到的损失是确定的、实际发生的、有事实依据的,但并没有按照实际损失予以判决,而是酌定了损失金额。在能够确定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因何对损失进行酌定缺乏证据证明;(二)我因被保全所受到的损失是确定的、实际发生的,而姜浩的申请确有错误,所以须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我的损失已经法院确认,实际损失确系173431.23元,所以被申请人应当向我进行全额赔偿。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不存在保全错误,我方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王树仁主张的理财损失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我方请求驳回王树仁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姜浩起诉要求庄怡文、王树仁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终审被法院驳回。因姜浩提出财产保全,致使王树仁2019年3月28日已申购中信北京紫光A2信托产品的270万元存款被冻结。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该理财产品申购状态、按照该信托产品的收益率、冻结款项的金额及时间,酌定王树仁相应的损失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王树仁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树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树仁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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