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亚琴,女,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城建兴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关村临**。
法定代表人:宋本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建,北京孔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亚琴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兴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兴胜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0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亚琴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没有证据证明怀柔区政府授权被申请人为怀柔新城03街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被申请人也没有向申请人出具授权委托材料。(1)被申请人没有提交区政府授权的委托书,也没有区政府发布的文件证实其为区政府正式授权的实施主体。(2)怀柔新城03街区下元、钓鱼台及东关棚户区改造项目应进行招投标。(3)从信息公开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并没有得到政府的授权,其不是该项目的实施主体。2.被申请人不具备拆迁资质。3.被申请人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1)违反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活动的规定。(2)未按照法律规定将涉案协议原件给付申请人。(3)被申请人制定的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没有得到区政府批准。(4)被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北京市规范集体土地拆迁的最直接的最高效力文件,任何单位均应予以遵守。被申请人无拆迁许可证,又作为建设单位,没有资格进行拆迁并签订拆迁协议。对于申请人的宅基地面积认定以及评估没有按照规定执行,面积认定和评估与实际有较大差距,回迁安置房存在很多问题,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法院未依职权调取和要求被申请人提交本案至关重要的证据和文件等。现依法申请再审。
城建兴胜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主张涉案协议无效的情形不存在。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本案中,张亚琴主张涉案协议无效,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并不存在导致涉案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涉案协议签订后,张亚琴将房屋交付城建兴胜公司,并已全部拆除。结合庭审中张亚琴的陈述,双方的争议点在于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面积核定、应取得拆迁补偿款的数额以及安置房的面积等,上述争议并不必然导致涉案协议无效。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张亚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亚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彭红运
审 判 员 王士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杨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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