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圣敏,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尚德景观园林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歆羽,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美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原北京玉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院**楼**2009-1。
法定代表人:金大志,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圣敏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美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原北京玉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石文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2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圣敏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对于工程款的数额和支付时间均认定错误,将“18万元”认定为“58万元”、将“开工前”认定为“开工时”,进而得出错误结论。原判决作出的认定无任何证据证明,与事实严重不符。(二)一、二审法院均存在不尊重本案核心事实、枉法裁判的情况,不适合重审本案,建议由高院进行提审。(三)要想查清本案全部成本支出,应主要以王圣敏提供的支出凭证和结算单据等资料为准。(四)申请人基本上独自承担了整个工程的运营,并且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原判决枉顾事实,得出申请人无权取得工程利润,应将全部利润支付给被申请人的错误结论。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圣敏与美石文化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协议书》过程中,因未能对项目的收入和支出进行确认,导致无法对项目的盈亏进行清算,从而产生纠纷。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认定项目施工人员主要由王圣敏组织,施工所用材料主要由其采买,相应支出凭证、结算单据主要由其掌握,王圣敏对证明项目实际支出数额负有举证责任正确。同时,两审法院结合鉴定书及双方所交证据综合判断,最终认定本案所涉工程成本为1070735.92元,所涉项目最终利润为322638.67元,并无不妥。王圣敏虽主张本案所涉工程亏损,但其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对于分配利润问题,《协议书》约定,王圣敏与美石文化公司各投资50%、各分利润50%,如果其中一方投资不到位,分取利润的比例也相应减少,即双方约定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现王圣敏提供的其向项目投资的证据多为单方制作,且不足以证明是为本案所涉项目的支出,故在涉案项目存在利润的情况下,王圣敏无权取得项目利润,相应的利润款应支付给美石文化公司。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王圣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圣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王士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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