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书国,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后沟村**。
法定代表人:卢石军,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军,北京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书国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千家店镇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4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书国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以地方废止违法文件作依据,故意公开徇私枉法,违法剥夺王书国的承包资格和权利。(二)千家店镇政府故意隐瞒、欺骗,不依法执行延政发[2004]51号文件的规定,双方所签协议书相关约定是违法的,一、二审法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错误判决。(三)一、二审判决认定王书国已经领取了搬迁补偿费没有任何证据,违背事实。综上,王书国认为一、二审判决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对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2004年,经王书国申请,千家店镇政府与王书国签订了《山区农户搬迁外迁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综合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书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书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继红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高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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