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安丽玲,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106(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徐文流,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安丽玲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王老吉产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丽玲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查明事实,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判决错误。公司2018年6月1日单方作出的调整岗位、调整工作内容,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调整后的工作量严重超出正常的负荷程度,是违法的。公司人员向申请人发送的2018年6月的考勤表,也证明申请人正常出勤,没有旷工。结合申请人的路线统计可见,公司布置的便利店拜访任务是完全不合理的,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公司未使用适合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通知,申请人从未收到过相关通知。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丽玲与广州王老吉产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广州王老吉产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安丽玲在营销相关工作范围内调整工作内容。本案中,广州王老吉产业公司于2018年6月1日起,将销售主管安丽玲的工作分工由原负责百货系统调整为负责便利系统,该工作调整属于正常管理行为。无论安丽玲对该调整是否有异议,其作为劳动关系中被管理一方,提供劳动系其作为劳动者的应有职责及义务。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安丽玲到便利系统提供了劳动。在广州王老吉产业公司作出催促到岗通知,并限期要求安丽玲就缺勤情况进行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安丽玲仍未作出回应,广州王老吉产业公司作出解除决定,系行使正当合理的管理职权的体现,其解除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安丽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安丽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丽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王士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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