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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占岗等与上海华特电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5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占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华特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刘学华。

一审被告:马建军。

再审申请人郝占岗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华特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及一审被告刘学华、马建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郝占岗申请再审称,(一)北京乔治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治公司)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作出终结公司清算的裁定后,才能证明乔治公司确实无法清算的事实。在通过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确认乔治公司无法清算的基础上,查明无法清算的原因,我是否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以及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与乔治公司无法清算的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作出我是否应对乔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华特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华特公司提交意见称,郝占岗作为乔治公司的大股东,其在公司被吊销后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郝占岗以其不担任公司职务为由提出不承担清算义务,于法无据。郝占岗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我公司提起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乔治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解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郝占岗、刘学华、马建军作为乔治公司股东,是乔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郝占岗、刘学华、马建军未依法组成清算组对乔治公司进行清算,郝占岗明确表示其不掌握公司账册,无法清算,刘学华、马建军未到庭应诉,故乔治公司已实质无法进行清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郝占岗、刘学华、马建军应对(2006)丰民再初字第095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乔治公司应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确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权申请强制清算的时间,但不能将此作为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而应以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华特公司表示在一审庭审中郝占岗明确表示其无法清算后,才知晓乔治公司已无法清算。郝占岗未举证证明华特公司早已知道或应当知道乔治公司无法进行清算,郝占岗主张本案华特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一、二审综合在案证据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郝占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郝占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王士欣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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