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延尔,男,194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现住河北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丛坤莹,女,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樊俊立,女,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
法定代表人:肖素青,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维,男,该村经联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新兴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
法定代表人:刘建明,经理。
再审申请人徐延尔因与被申请人丛坤莹、樊俊立、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北京新兴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4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延尔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提审本案。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1.二审判决书中所依据的现场情况与事实完全不相符,其将南侧被邻居用铁丝网圈起的公共绿地空间自动划分给徐延尔错误。2.二审判决中并没有就火灾起始点和火灾的制造者做任何陈述。火灾的燃起与徐延尔没有任何关系。3.二审法院不能因为找不到放火的人,将过错都怪罪在彩钢棚上,楼上的人丢的火源,首先造成的公共空间中的杂草杂物点燃,有了一定的火势,造成的火灾。彩钢棚不会自燃,让徐延尔承担70%责任不合理。4.救火的问题。邻居搭建的铁丝网对消防队的救火起到了阻碍的作用,消防队及时救不了火,造成了火灾重大损失。5.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程序违法,评估不实的情况。评估机构勘验时未通知异议人到场,涉案房屋浸泡损失与火灾损失未进行区分,对装饰装修、屋内设备估值有误,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相应补充说明。
村委会提交意见称,同意原判决,不同意徐延尔的再审请求。徐延尔所住一层南侧有封闭院落,搭建彩钢棚,由其单独管理使用。起火点在该院落,徐延尔未尽安全管理、维护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新兴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制止、督促职责,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徐延尔未提供新证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火灾的起火点位于徐延尔所住102室,院内南侧的绿地地面上有大面积杂草过火痕迹。徐延尔搭建易燃棚顶的彩钢棚,独自对该空间进行使用。原判认为徐延尔未尽到管理、维护及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故应对郑丛坤莹此次火灾所致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徐延尔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评估结论。原判结果亦无不当。徐延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延尔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肖 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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