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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云山壑谷农耕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6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开发区金康中路。

法定代表人:叶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栋,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云山壑谷农耕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峪新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长华,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云山壑谷农耕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山壑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9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诺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云山壑谷公司取得了诺科公司的唯一代理权,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因此,云山壑谷公司有权独家经营2016年项目,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云山壑谷公司并不享有唯一代理权,退一步说,即使享有唯一代理权也不代表享有独家经营权。(二)二审判决认定结合政府采购价、购销合同的订货价以及销售安装运营成本等因素,对其合理部分予以酌定为20万元,是对预期利益损失的认定错误。(三)二审判决认定诺科公司主张系云山壑谷公司由于自身经营问题,不积极开拓市场销售产品,其才自行销售,但对此未能举证说明,该主张亦与常理不符,是事实认定错误。综上,诺科公司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故诺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围绕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2016年四自然村项目后期,诺科公司自行销售101台诺科牌壁挂炉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在2017年峪口镇项目中,诺科公司自行销售诺科牌壁挂炉是否构成违约正确。2016年9月20日,诺科公司向云山壑谷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兹有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授权北京云山壑谷农耕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为ROC诺科燃气壁挂炉在北京市平谷区唯一代理商。全权负责该地区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工作。特此授权!有效期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19日止。”由此可见,在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19日间,云山壑谷公司取得了诺科公司在北京市平谷区的唯一代理权。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论理充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诺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继红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张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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