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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铁民与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6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铁民,男,1966年5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继璇,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

法定代表人:朱占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朱铁民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屯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铁民申请再审称,(一)下屯村委会作出“两委”会决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以召开村民代表会作出决议方式,决定收回朱铁民经过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该事项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方案,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一、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二)下屯村委会收回朱铁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侵害了朱铁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朱铁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朱铁民提出再审申请。

下屯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一)朱铁民的再审申请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二)朱铁民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再审事由。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朱铁民提起再审申请,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其所提出的再审理由也无任何法律依据。涉案决议在内容上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决议内容合法有效,程序合法。朱铁民的再审理由缺乏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朱铁民于2020年11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立案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朱铁民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立案材料,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时效期间。涉及宅基地使用方案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对村民自治事项有异议的,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朱铁民的起诉并无不当。朱铁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铁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审 判 员  苏 伟

审 判 员  张雅政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史明鹭

书 记 员  张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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