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
法定代表人:于淑杰,乡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投兴朝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红松园****
法定代表人:刘建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婷,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婷,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姚红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坝乡政府)、北京京投兴朝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6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红申请再审称,(一)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二)腾退面积认定与实际不符。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307号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638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依法支持申请人同按国有土地腾退户每月6000元安置周转费、7平方米未被纳入腾退面积的补偿费,请求依法审判或发回重审。
京投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实体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姚红与东坝乡政府下属的东坝北西腾退办签订的《东坝北西区域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安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关于姚红要求东坝乡政府、京投公司按照60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周转补助费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姚红要求东坝乡政府、京投公司给付上述合同原件的诉讼请求,因审计部门对上述合同审计活动尚未完成,一审庭审中,东坝乡政府向姚红提交了该合同的复印件,姚红对该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姚红的合同权利并未受到侵犯,对姚红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伟红
审 判 员 符忠良
审 判 员 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修娟
书 记 员 张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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