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巢菊芬,女,1941年9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玲,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
负责人:张维,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思腾,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琨,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天地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院**楼****15-15D-08。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洁云,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巢菊芬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规自委)、北京天地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2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巢菊芬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对案件主要事实审查不清。1.涉案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质上侵犯了巢菊芬既有的土地使用权。2.一、二审法院未对巢菊芬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认定。3.一、二审法院未对本案涉及到的实质问题予以审查,侵犯了巢菊芬获得案件实质审理的权利。(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涉案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未征得所涉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处分巢菊芬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使得巢菊芬对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从实现。2.二审法院认定涉案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存在损害巢菊芬作为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是错误的。3.一、二审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相悖。综上,巢菊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北京市规自委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巢菊芬主张北京市规自委和天地助公司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但未就其上述主张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现有证据,对巢菊芬基于地上物所有权而提出相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的主张未予支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巢菊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巢菊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审 判 员 张雅政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李涵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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