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汪玉霞与北京信诚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7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玉霞,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国,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信诚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太福庄村村委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孙一芮,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汪玉霞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信诚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汪玉霞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改判支持信诚公司向我支付2016年8月2日至2017年5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482.76元、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8月2日期间医疗费70799.66元。理由为:(一)关于双倍工资差额,一审按照每月2000元为计算依据,判决信诚公司向我支付2016年8月2日至2017年5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482.76元并无不当,二审将双倍工资差额降低为11816.83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关于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我于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8月2日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共计70797.66元,应由信诚公司承担。二审法院关于医疗费的数额判决错误,应予以纠正。汪玉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二审法院按照工资发放情况核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根据汪玉霞提供的医疗票据等证据,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疗费的情况,认定信诚公司应支付汪玉霞的医疗费数额,亦无不当。汪玉霞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汪玉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杭 涛

审 判 员  王 宁

审 判 员  史利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修娟

书 记 员  刘寒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