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正平,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傲森博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庄村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钱卫东,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江苏傲森博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工业园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钱卫东,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北京金丽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窦营村委会北50米。
法定代表人:钱德和。
再审申请人张正平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傲森博林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傲森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江苏傲森博林家具有限公司、北京金丽泽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6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正平申请再审称,(一)张正平于2017年4月8日入职北京傲森公司,在该公司处办理了入职手续,半个月后北京傲森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卫东将其派到钱卫东叔叔钱德和的工厂工作,2017年10月19日钱卫东安排张正平到江苏工作。上述期间,张正平与北京傲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未解除,一直存在。(二)原审期间,张正平的证人程某出庭作证,证实张正平为钱卫东、为北京傲森公司工作的事实,原审法院未予查明,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显属不当。(三)钱卫东系当事人,其知道相关事实,张正平要求钱卫东到庭,向法庭说明情况,与张正平对质,以便查清张正平是否在北京傲森公司工作,是否是北京傲森公司的员工。但北京傲森公司未让钱卫东出庭,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应采信张正平的主张,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张正平曾向原审法院书面申请钱卫东出庭,但原审法院未答复,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张正平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综上,张正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及举证情况,对张正平关于其于2017年4月8日入职北京傲森公司并工作至2018年12月6日的主张未予采信,对其基于与北京傲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主张的各项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张正平关于原审法院未依其申请通知钱卫东出庭作证,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张正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正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审 判 员 张雅政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阿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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