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金鼎华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君祥,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黄埔军校同学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陈清,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钟,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鼎华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黄埔军校同学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4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金鼎华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 颂
审 判 员 张 然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 瀛
书 记 员 徐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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