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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马某3等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4-1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7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闫某,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北京理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凡,北京理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1,男,195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2,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3,男,195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三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微微,北京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洁,北京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闫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1、马某2、马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5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闫某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2.发回重审或改判为法定继承。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在一审判决后上诉前发现被继承人马某4签字按手印的单据,其上签字按印与被申请人提供的代书遗嘱上的签字按印明显不符,其在上诉的同时提交了鉴定申请,但二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没有作出回复,也未进行任何释明,违反了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关于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的规定。代书遗嘱上的签名按印如果是伪造的,就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对签名按印的真实性予以鉴定,代书遗嘱上的遗嘱人签名是否真实,直接影响到遗嘱是否有效是本案定案的依据所在。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鉴定申请不予理睬批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二审判决均等分割遗产的处理结果有误,未能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被申请人马某1、马某2、马某3答辩意见称,尊重法院判决。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本院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纠纷,终因双方争议较大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是否准许系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二审法院未予准许调取证据系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作出的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当。经审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以及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一、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即再审申请人闫某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缺乏依据而不成立。

综上,闫某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闫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宝刚

审 判 员  朱海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郝耀文

书 记 员  侯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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