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凤启,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员工(自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楼32-3-4108-4109。
法定代表人:李浩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艳茹,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楼**603-5
法定代表人:王奔,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姜凤启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通公司)、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飞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5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凤启申请再审称,(一)我自1989年毕业参加革命工作以来,一直在国企连续工作。从2003年4月10日调入中电飞华公司后一直工作至今,从没有更换过单位,并且同中电飞华公司于2015年5月1日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6月12日,我当时所在的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许剑无任何原因、理由、事实和证据通知我停止工作并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等一切待遇,到目前为止长达32个月。我不清楚被停止工作等的原因,坚持继续去上班,但上班时我被阻止进入自己的办公室,最近一次上班是2020年10月26日,我不得已给公司发函无法到单位考勤。在此之前,我已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派出所四次报案及做笔录;(二)目前的状态是公司并没有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即使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我也是有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优先权利的。即使依据2020年11月6日国电通纪委和中电飞华纪委联合回复函第2页,也证明我没有旷工这一事实。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凤启与国电通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姜凤启向国电通公司主张供暖费缺乏依据。二审法院根据(2019)京01民终11113号判决书所载内容,认定姜凤启在本案中再次要求中电飞华公司支付其2018年度供暖费属于重复诉讼,因此驳回姜凤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姜凤启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姜凤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姜凤启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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