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朔,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正奇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璟,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春玲,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号楼****。
再审申请人范朔因与被申请人程春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范朔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程春玲支付我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一次性支付254万元,并以506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持续计算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诉讼费由程春玲承担。理由为:(一)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程春玲缺席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没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主动调整违约金,不符合我国制定法的规定。一审判决以我的实际损失权衡程春玲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于法无据。(二)一、二审判决遗漏了诉讼请求,剥夺了我的合法权利。我的诉讼请求一是要求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按比例违约金”,二是要求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五支付“按日算违约金”。而一、二审仅判决一项“按比例违约金”7万元,而对于“按日算违约金”这一项既没有裁判,也没有任何阐述,遗漏了我的诉讼请求。(三)一、二审判决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根据合同约定,即便只是按照总房款508万元的5%支付违约金,也是25.4万元。一、二审判决7万元的违约责任,既起不到弥补守约方损失的作用,也起不到震慑违约方的作用,更起不到给予违约方以持续的压力而尽快迁走户口的作用。(四)我虽然胜诉,却承担大额诉讼费。本案一审为我胜诉,但却承担了97%的案件受理费,根本没有考虑到双方过错比例,明显分配比例不合理。我在本案中并没有任何过错,我依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也没有错误。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违约金所谓“过高”,则原告应当主动减少起诉金额。范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房屋内仍留有程春玲之姐程春华的户口,故程春玲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向范朔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以范朔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各方的过错程度等综合考量。一、二审法院结合范朔、程春玲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合同履行情况以及范朔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的违约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综上,范朔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范朔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春玲
审 判 员 王 宁
审 判 员 史利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心悦
书 记 员 刘寒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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