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季小娇,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红平,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操场1号。
法定代表人:唐旭东,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辉,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季小娇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以下简称西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4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季小娇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提审或发回重审,进行重新鉴定,改判支持季小娇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西苑医院承担。理由为:(一)一、二审的关键证据北京市医学会作出的“京医会医损鉴字[2019-6-79]”号《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不合法。1.鉴定机构在鉴定中使用的检材不全,程序严重违法。2.鉴定机构违反规定,单方接见西苑医院,接受西苑医院的材料,程序严重违法。3.该鉴定意见书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应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4.该鉴定意见书连“医生用了什么针法都没有询问”都没有查明,缺乏最基本的“鉴定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二)一、二审判决未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从录音中可以明确季小娇原来没有关节炎,半月板没有问题。鉴定机构并没有查明本次争议事实的前因后果,仅仅依据其主观臆断进行的不科学的鉴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季小娇依法申请再审。
西苑医院答辩意见称,(一)季小娇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应不予采信。(二)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驳回季小娇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季小娇向本院提交如下材料作为新证据:季小娇2016年和2017年的病历资料。季小娇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鉴定机构未对整个医疗行为和疾病的前因后果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北京医学会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真实有效,同时该机构指派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并对一审法院的书面质询给予了书面答复。涉案鉴定意见书形式合法,不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情形,亦不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故一、二审法院将北京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季小娇主张西苑医院的诊疗行为对其造成伤害,应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季小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西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其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季小娇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生效判决,本院不予采信。季小娇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季小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春玲
审 判 员 史利晖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秋心
书 记 员 葛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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