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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颖与沈阳农心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9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颖,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北京新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农心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明华,销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女,该公司行政、人事专员。

再审申请人杨颖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农心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农心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8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颖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杨颖不存在“泡病假”的情形;2.沈阳农心北京分公司指定杨颖到协和医院就诊造成杨颖的不便。(二)沈阳农心北京分公司要求劳动者必须到指定医院就诊否则视为旷工的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杨颖严重违反用人规章制度,沈阳农心北京分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三)二审法院违反了司法实践基本达成“用人单位不得指定医院就诊”的适用规则。(四)沈阳农心北京分公司指定医院就诊的一系列行为,实践中根本不具有操作性。综上,杨颖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沈阳农心北京分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杨颖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沈阳农心北京分公司的《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全体员工公示,杨颖及其他员工对该手册所有条款并未提出异议。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申请连续病假超过15天的,应到公司指定医院就诊,并按规定提交指定医院申请病假相关资料(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检测报告单等)”,“未按照公司规定到指定医院就诊并提交病假申请资料的或请假未获得相关领导批准的为旷工”,连续旷工三天予以开除。二审法院认定《员工手册》的上述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对长期病假人员的合理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同时,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综合杨颖曾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就诊,在向沈阳农心北京分公司申请去其他医院就诊,沈阳农心北京分公司另行指定就诊医院后,杨颖未遵守沈阳农心北京分公司的要求,向沈阳农心北京分公司邮寄其他医院的《病假证明书》《请假申请书》,以及在沈阳农心北京分公司告知本次病假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况下,杨颖仍未按照沈阳农心北京分公司要求,提供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等情形,认定沈阳农心北京分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杨颖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颖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继红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高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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