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牛西路**华瀚科技工业园**厂房218A。
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玲,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婷,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HONKIUMACHINEFACTOR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康乐广场**怡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磊。
原审被告: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院**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磊。
原审被告:王磊,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被告:李小阳,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HONKIUMACHINEFACTORYLIMITED)、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磊、李小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提出免交、缓交二审诉讼费的申请,本院未予批准。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向上诉人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告知其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查,上诉人于2021年2月23日收到该通知,但超过七日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玉乾
审 判 员 史晓亮
审 判 员 谷 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鹏
书 记 员 张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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