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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牛西路**华瀚科技工业园**厂房218A。

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玲,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婷,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HONKIUMACHINEFACTOR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康乐广场**怡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磊。

原审被告: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院**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磊。

原审被告:王磊,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被告:李小阳,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HONKIUMACHINEFACTORYLIMITED)、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磊、李小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提出免交、缓交二审诉讼费的申请,本院未予批准。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向上诉人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告知其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查,上诉人于2021年2月23日收到该通知,但超过七日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玉乾

审 判 员 史晓亮

审 判 员 谷 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鹏

书 记 员 张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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