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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等与宏峰兴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亿城天筑**。

清算组负责人:李凤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贵军,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国辉,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建峰,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屹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峰兴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div>

法定代表人:房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屹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丰宁京北第一草原原生态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丰宁经济开发区创业路**/div>

法定代表人:房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屹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国辉、李军、房建峰、宏峰兴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丰宁京北第一草原原生态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提出减缴、免缴二审诉讼费的申请,本院未予批准。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向上诉人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告知其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查,上诉人于2021年2月20日收到该通知,但超过七日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玉乾

审 判 员 谷 升

审 判 员 史晓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鹏

书 记 员 张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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