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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珠。

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润玺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CBD金融中心第14层1402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山南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王新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湛坤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宽城天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魁,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阑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宽城天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div>

法定代表人:刘锋成,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冀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宽城天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iv>

法定代表人:王成山,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昊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宽城天宝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新,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京城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一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璇,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银川润玺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德湛坤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承德阑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德冀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德昊谦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六上诉人在收到二审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上诉费。本院经审查未批准其缓交申请,并向六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六上诉人收到法院再次寄发的二审诉讼费交款通知后,仍不予缴纳。经电话核实,六上诉人明确表示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银川润玺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德湛坤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承德阑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德冀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德昊谦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爽

审 判 员  谷 升

审 判 员  史晓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伟

书 记 员  赵焱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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