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雪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胡晓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苗,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国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提出上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国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福华
审 判 员 曹玉乾
审 判 员 张 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范 琳
书 记 员 张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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