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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汉富控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终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康路**理想时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璐,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8A03。

法定代表人:韩学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波,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世丽,北京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楼**31内**

法定代表人:李次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首领,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练卫飞,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天鸿,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卫星,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富控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练卫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二审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费。收到法院再次寄发的二审诉讼费交款通知后,仍不予缴纳。经电话核实,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爽

审 判 员  谷 升

审 判 员  史晓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 伟

书 记 员  赵焱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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