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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邦融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邦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薛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兴华,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v>

法定代表人:鲁海涛,经理、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西科茵格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新港镇沿江工业基地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志华,董事长。

原审被告: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镇澄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志华,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西科茵格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8-1铭湖经典******房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马赤,董事长。

原审被告:孙志华,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上诉人上海邦融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科茵格沥青有限公司、孙志华、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科茵格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邦融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提出上诉后,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未予以批准。本院再次向其发出交纳上诉费用通知,其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邦融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福华

审 判 员 曹玉乾

审 判 员 张 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范 琳

书 记 员 张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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