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玥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1-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刑终13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玥,女,32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海淀区宝山实有人口管理站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羁押,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玥犯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京0108刑初18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法院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玥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玥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刑初18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  芳

审 判 员 鲍  艳

审 判 员 吕  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柳青青

书 记 员 李 佳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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