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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龙与杜桂凤等共有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再25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杜文龙,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贵英,女,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矿务局机电修配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贵海,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桂凤,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京西晨光饭店退休工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再审申请人杜文龙因与被申请人杜贵英、杜贵海、杜桂凤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6970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京民申519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杜文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刚,再审被申请人杜贵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民,再审被申请人杜贵海、杜桂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杜文龙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杜贵英的诉求。事实与理由:1.申请人作为原门头沟区增产路北街****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与涉案房屋拆迁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2.被申请人私自协议分割涉案房屋拆迁利益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3.申请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实体权利,已经被(2019)京民终801号裁定确认杜文龙为本案必要诉讼当事人。根据证据规则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无需举证。4.将公房的使用权认定为遗产是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杜贵英辩称:2012年的131号文件中对涉及到自管公房产权房屋,单位放弃了产权,把权益给了承租人,在门头沟地区只要涉及到这个单位都是以法定继承及共有纠纷继承利益,所以本案涉案利益是可以继承的。虽然法院裁定书认定杜文龙是诉讼当事人,但杜文龙是享受不到权益的,因为承租房始终没有变更承租人,原审中我们也提交了相应证据,三人在2010年12月份签订的协议,是父母留给三人的遗产,他人无权参与,所以涉案房屋拆迁利益应该由杜贵英、杜贵海、杜桂凤三人共同继承所有。

被申请人杜贵海辩称:同意杜文龙再审请求及意见。

被申请人杜桂凤辩称:同意杜文龙再审请求及意见。

本院再审认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编号YB-21-东西辛房C-0593号)载明:被征收人为:杜德长(已故)、杜贵海。被征收人口情况:被征收在册人口2人。实际居住人口4人,分别为:杜德(贵)海、杜文龙、尤丽娜、赵优。原一二审法院对涉案房屋被征收补偿款共有纠纷的判决中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违反法定程序,显属不当。本案应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就案件事实进一步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京01民终6970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9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雪枫

审 判 员 王 京

审 判 员 纪艳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喆

书 记 员 陈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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