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欧擎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61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欧擎欣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宣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易平,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琪,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西三楼888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欧擎欣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宣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易平,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琪,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升优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2号1幢七层705。
法定代表人:伍雯弘。
第三人:北京中泽启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7层A单元809。
原告上海欧擎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金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博升优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泽启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欧擎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金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欧擎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金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秦顾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窦 磊
书 记 员 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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