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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与北京博升优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初13号

原告:上海欧擎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61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欧擎欣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宣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易平,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琪,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西三楼888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欧擎欣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宣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易平,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琪,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升优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2号1幢七层705。

法定代表人:伍雯弘。

第三人:北京中泽启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7层A单元809。

原告上海欧擎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金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博升优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泽启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欧擎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金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欧擎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金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秦顾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窦 磊

书 记 员  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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